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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保险

出口信用保险

发布时间: 2023-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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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信用保险是承保出口商在经营出口业务的过程中因进口商的商业风险或进口国的政治风险而遭受的损失的一种信用保险,是国家为了推动本国的出口贸易,保障出口企业的收汇安全而制定的一项由国家财政提供保险准备金的非盈利性的政策性保险业务。

出口信用保险承担的风险巨大,且难以使用统计方法测算损失概率,一般商业性保险公司不愿意经营这种保险,所以大多数是靠政府支持来经营的。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是由国家出资设立、支持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发展与合作、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国有政策性保险公司,于2001年12月18日正式挂牌运营,服务网络覆盖全国。中国信保通过为对外贸易和对外投资合作提供保险等服务,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发展,重点支持货物、技术和服务等出口,特别是高科技、附加值大的机电产品等资本性货物出口,促进经济增长、就业与国际收支平衡。主要产品及服务包括: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海外投资保险、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国内信用保险、与出口信用保险相关的信用担保和再保险、应收账款管理、商账追收、信息咨询等出口信用保险服务。

(一)出口信用保险种类

1.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单

    为以信用证、非信用证方式从中国出口的货物或服务提供应收账款收汇风险保障。承保业务的信用期限一般为一年以内,最长不超过两年。

承保风险

商业风险

买方破产或无力偿付债务;

买方拖欠;

买方拒收;

开证行破产、停业或被接管;

单证相符、单单相符时开证行拖欠或在远期信用项下拒绝承兑。

政治风险

买方或开证行所在国家、地区禁止或限制买方或开证行向被保险人支付货款或信用证款项;

买方所在国家、地区禁止买方购买的货物进口,撤销已颁布发给买方的进口许可证或不批准进口许可证有效期的展延;

买方或开证行所在国家、地区发生战争、内战、叛乱、革命或暴动,导致买方无法履行合同或开证行不能履行信用证项下的付款义务;

买方或开证行所在国家、地区或付款须经过的第三国颁布延期付款令。

赔偿比例

最高赔偿比例为90%。

出口信用保险(福费廷)保险单下的最高参与比例可以达到100%。

出口企业可以选择以下保险产品/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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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综合保险

  该产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为被保险人,补偿企业按贸易合同约定出口货物或提供服务后因发生政治风险或商业风险导致应收账款的直接损失。

  1.2 中小企业综合保险

  该产品更好地适应中小企业特点,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为被保险人,补偿企业按销售合同约定出口货物后因发生政治风险或商业风险导致应收账款的直接损失。

  1.3 小微企业信保易

  该产品是中国信保为小微企业量身订制的专属出口收汇风险保障方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为被保险人,补偿企业按销售合同约定出口货物后因发生政治风险或商业风险导致应收账款的直接损失。

  1.4 出口前附加险

  该产品是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主险产品项下的附加型产品,主要承保货物出口前发生的信用风险。

 

2.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单:为金融机构、出口企业或融资租赁公司收回融资协议、商务合同或租赁协议项下应收款项提供风险保障,承保业务的保险期限一般为2-15年。

承保风险

商业风险

债务人宣告破产、倒闭、解散或拖欠商务合同或贷款协议项下应付款项。

政治风险

债务人所在地政府或还款必经的第三国(或地区)政府禁止或限制债务人以约定货币或其他可自由兑换货币偿还债务。

债务人所在地政府或还款必经的第三国(或地区)政府颁布延期付款令,致使债务人无法还款。

债务人所在地政府发生战争、革命、暴乱或保险人认定的其他政治事件。

赔偿比例

出口买方信贷保险、出口延付合同再融资保险最高赔偿比例为95%。

出口卖方信贷保险项下最高赔偿比例为90%。

 金融机构(含金融租赁公司)作为被保险人的海外租赁保险最高赔偿比例为95%,非金 融 机构作为被保险人的海外租赁保险最高赔偿比例为90%。


    3.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特定合同保险A款(成本与债权保障)

该产品是向中国出口企业提供的、承担因政治风险和商业风险导致的商务合同项下应收款债权和成本投入损失的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产品,商务合同信用期限不超过2年,重点支持我国成套设备与机电产品出口、对外工程承包等行业。

承保风险

商业风险

买方破产;

买方拖欠;

买方拒收;

买方违反商务合同约定,致使商务合同提前终止或无法履行;

买方根据商务合同便利终止条款终止商务合同且未按商务合同约定对被保险人的成本损失(不含应收款损失)进行补偿。

政治风险

买方所在国或地区政府颁布法律、法令、命令、条例或采取行政措施,禁止或限制买方以商务合同约定的货币或其他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履行商务合同项下对被保险人的付款义务;

买方所在国或地区、项目所在国或地区、付款须经过的第三国(或地区)政府颁布延期付款令;

买方所在国或地区、项目所在国或地区政府采取的致使商务合同终止或无法履行的如下行为:颁布法律、法令、命令、条例或采取行政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撤销已颁发给买方的许可证、不依法批准已颁发的进口许可证有效期的展延等,禁止或限制买方根据商务合同进口货物或服务;

买方所在国或地区、项目所在国或地区发生的致使商务合同终止或无法履行的战争、内战、叛乱、革命、暴动或恐怖主义和与之相关的破坏活动;

保险人认定的属于政治风险的其他事件。

赔偿比例

最高赔偿比例为90%,具体由被保险人申请并和保险人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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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特定合同保险B款(债权保障)

该产品是向中国出口企业提供的、承担因政治风险和商业风险导致的商务合同项下应收款债权损失的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产品,商务合同信用期限不超过2年,重点支持成套设备与机电产品出口、对外工程承包、服务贸易出口、船舶等行业。 

承保风险

商业风险

买方破产;

买方拖欠;

买方违反商务合同约定,致使商务合同提前终止或无法履行。

政治风险

买方所在国或地区政府颁布法律、法令、命令、条例或采取行政措施,禁止或限制买方以商务合同约定的货币或其他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履行商务合同项下对被保险人的付款义务;

买方所在国或地区、项目所在国或地区、付款须经过的第三国(或地区)政府颁布延期付款令;

买方所在国或地区、项目所在国或地区政府采取的致使商务合同终止或无法履行的如下行为:颁布法律、法令、命令、条例或采取行政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撤销已颁发给买方的许可证、不依法批准已颁发的进口许可证有效期的展延等,禁止或限制买方根据商务合同进口货物或服务;

买方所在国或地区、项目所在国或地区发生的致使商务合同终止或无法履行的战争、内战、叛乱、革命、暴动或恐怖主义和与之相关的破坏活动;

保险人认定的属于政治风险的其他事件。

赔偿比例

最高赔偿比例为90%,具体由被保险人申请并和保险人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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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特定合同保险C款(出运前成本保障)

该产品是向中国出口企业提供的、承担因政治风险和商业风险导致的商务合同项下出运前成本投入损失的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产品,该成本应主要在中国境内发生且须按照中国会计准则核算,商务合同中信用期限不超过2年,重点支持我国船舶、大型单机、定制化设备出口等行业。 

承保风险

商业风险

买方破产;

买方违反商务合同项下付款义务;

买方拒收;

买方违反商务合同约定,致使商务合同提前终止或无法履行;

买方根据商务合同便利终止条款终止商务合同且未按商务合同约定对被保险人的成本损失进行补偿。

政治风险

买方所在国或地区政府颁布法律、法令、命令、条例或采取行政措施,禁止或限制买方以商务合同约定的货币或其他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履行商务合同项下对被保险人的付款义务;

买方所在国或地区、付款须经过的第三国(或地区)政府颁布延期付款令;

买方所在国或地区政府采取的致使商务合同终止或无法履行的如下行为:颁布法律、法令、命令、条例或采取行政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撤销已颁发给买方的许可证、不依法批准已颁发的进口许可证有效期的展延等,禁止或限制买方根据商务合同进口货物或服务;

买方所在国或地区发生的致使商务合同终止或无法履行的战争、内战、叛乱、革命、暴动或恐怖主义和与之相关的破坏活动;

保险人认定的属于政治风险的其他事件。

赔偿比例

最高赔偿比例为90%,具体由被保险人申请并和保险人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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