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实行“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登记管理,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以下简称货贸系统)发布名录。对于不在名录的企业,银行和支付机构原则上不得为其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银行和支付机构按规定凭交易电子信息办理货物贸易外汇 收支业务时,对年度货物贸易收汇或付汇累计金额低于等值 20 万美元(不含)的小微跨境电商企业,可免于办理名录登记。
外汇管理局备案登记.pdf